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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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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建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珂,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天才,漯河市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邵振华,男,汉族。

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强劳务公司)不服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元月17日受理后,原告至强劳务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以与邵明甫近亲属邵振华、何玉兰等六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至强劳务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州市至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王凯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