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尚新萍,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第三人赵欢,男,汉族。 第三人齐晓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萍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赵欢、齐晓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该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