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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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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新萍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赵欢、齐晓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尚新萍,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第三人赵欢,男,汉族。 第三人齐晓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萍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尚新萍,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第三人赵欢,男,汉族。

第三人齐晓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萍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赵欢、齐晓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该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