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金梦琪,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金志定,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江西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张峰,江西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魏留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国伟,该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石一,召陵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科员。 第三人周亚楠,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金龙,男,汉族。系第三人父亲。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男,汉族。系周金龙弟弟。 原告金梦琪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亚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金梦琪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梦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梦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梦琪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