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徐保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迪,该局局长。 原告徐保云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徐保云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保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保云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