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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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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保云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徐保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迪,该局局长。 原告徐保云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徐保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迪,该局局长。

原告徐保云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徐保云于2014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保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保云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