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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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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思旗等六十一人与宁陵县人民政府因征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争议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1号 于思旗等六十一人: 你们因诉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01)豫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5)豫法立行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1号

于思旗等六十一人:

你们因诉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01)豫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5)豫法立行字第8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要求本院复查本案。

于思旗等六十一人申请再审称: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于思旗等六十一人交纳土地出让金系被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但二审法院同时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宁陵县人民政府返还于思旗等六十一人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判决内容,二审判决明显不妥。既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了该行为,行政机关就应承担相关责任,返还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由此给于思旗等六十一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孳息等)。二审法院只是判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于思旗等六十一人的受损权益及时获偿,会增加于思旗等六十一人今后的诉累,也不利于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纠正。涉及本案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宁陵县人民政府存在不区分耕地与宅基地、未经上级政府批准而违法征收宁陵县城关镇北关村第三村民组土地等程序违法问题。除上述理由外,于思旗等六十一人在本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另外陈述两条理由:一是安置土地系于思旗等六十一人使用原土地换取的,并不是宁陵县人民政府直接出让给于思旗等六十一人的,故不应当收取土地出让金;二是1996年安置户对于安置土地已经缴纳了每平方米28元的土地取得费和每平方米50元的土地增值费,当年宁陵县人民政府曾经书面承诺,安置户缴纳上述两项费用后,除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外,安置户不需要再缴纳任何其他费用,故1998年政府不应当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宁陵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宁陵县县城建设指挥部于1998年5月2日和同年5月4日发布的(1998)8号《关于征收张弓北路两侧开发土地出让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1998)9号《关于张弓北路两侧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于思旗等六十一人被安置的土地,在被诉的《公告》和《补充规定》发布之前,于思旗等六十一人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对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出让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故原判判令宁陵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对于于思旗等六十一人提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判已经判令撤销宁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行为。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