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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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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楹璧、贾洪亮、安秀荣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0号 蔺楹璧、贾洪亮、安秀荣: 你们因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1)豫法行终字第004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1997年11月6日,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柘政(1997)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0号

蔺楹璧、贾洪亮、安秀荣:

你们因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1)豫法行终字第004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1997年11月6日,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柘政(1997)70号《关于县五交化公司与曹玉梓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对争议土地进行了确权。你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商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柘城县商业局同样不服该处理决定,也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商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2006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05)豫法立行字第1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柘城县商业局的申诉。2008年10月15日,柘城县人民政府为姚子亮颁发柘国用(2008)字第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你们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柘城县人民政府颁发柘国用(2008)字第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要证据是柘政(1997)70号处理决定,在该处理决定生效的情况下,你们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你们的诉讼请求,原判予以驳回是正确的。你们不服柘城县人民政府颁发柘国用(2008)字第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可以针对柘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柘政(1997)70号处理决定依法行使权利。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