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320号
林明臣:
你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的房屋被拆除是基于你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七里河村民委员会之间达成的拆迁协议,而非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改造公告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所致,上述被诉行政行为与你的房屋被拆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