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9号 原告王允,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顺和大赵营村赵营九组048号。 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淮海派出所,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 负责人熊申敏,所长。 第三人陈化义,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白洋沟村。 原告王允诉被告永城市公安局淮海派出所治安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允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负担。 审判长 克体新 审判员 王炜杰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