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秀梅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魏贵山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郾行初字第00048-1号 原告刘秀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该局局长。 第三人魏贵山,男,汉族。 原告刘秀梅诉被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郾行初字00048-1号

原告刘秀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该局局长。

三人魏贵山,男,汉族。

原告刘秀梅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魏贵山办理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09000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秀梅于2014年3月4日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已在我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结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秀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