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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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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增炎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王增炎,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负责人刘国合,该局局长。 原告王增炎不服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2015年1月20日做出的城公(社)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王增炎,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

负责人刘国合,该局局长。

原告王增炎不服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2015年1月20日做出的城公(社)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向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送达起诉状,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漯河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3月20日,原告王增炎不服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做出的城公(社)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原告王增炎不服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做出的城公(社)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漯河市公安局已经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告知我院其已申请行政复议,致使我院在复议机关受理在先的情况下又受理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增炎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武献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