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尚新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兴和,局长。 第三人赵欢,男,汉族。 第三人齐晓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萍诉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赵欢、齐晓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尚新萍于2014年8月15日以涉案房屋抵押纠纷和涉案房屋过户纠纷民事案件已在我院民事审判二庭、城关法庭调解结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新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新萍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