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朱春枝,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树恒,该局局长。 原告朱春枝诉被告漯河市卫生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朱春枝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春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枝负担。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