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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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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自东诉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樊自东,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新保,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新晓,该单位综合科科长。 原告樊自东诉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樊自东,男,汉族。

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新保,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新晓,该单位综合科科长。

原告樊自东诉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樊自东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自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自东负担。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王凯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