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郾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樊自东,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胡新保,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新晓,该单位综合科科长。
原告樊自东诉被告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樊自东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自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自东负担。
审判长 蔡桂花
审判员 陈铁营
审判员 王凯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