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商丘市来金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来金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丘市来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公司未收到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应对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签收人为营业员刘倩,被执行人否认该公司有刘倩这名员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刘倩的真实身份。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不能认为已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本案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