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00020号
委托代理人周正,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权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
住所地民权县环境监测大楼15层。
原告沈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让房管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