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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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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吴某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2年11月生,市民,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 住所地:民权县环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某某,女,1962年11月生,市民,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

住所地:民权县环境监测大楼15层。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该局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某甲,男,1975年2生,市民,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道南。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吴某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