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局局长。
第三人候某某,男,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原告孙某某诉民权县民政局不服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