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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被告民权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局局长。 第三人候某某,男,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原告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6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被告民权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局局长。

第三人候某某,男,1985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

原告孙某某诉民权县民政局不服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