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7月,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庄寨乡。 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干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4号

原告某某,男,1955年7月,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庄寨乡。

被告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艳,女,1982年7月,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庄寨乡。

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不服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