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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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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任某某,又名任某甲,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民权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周正,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权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 住所地民权县环境监测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某某,又名任某甲,男,1970年3月生,汉族,住民权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周正,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权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局局长。

住所地民权县环境监测大楼15层。

第三人某某,女,57岁,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任某某不服被告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让房管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先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