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执字第38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杰,局长。
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孙兴国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巩国土资(土)罚决字(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孙兴国既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目前情况且强制执行申请书无你机关负责任签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的巩国土资(土)罚决字(2015)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拆除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光辉
审判员 程二平
审判员 吴玉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