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行 政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5号
应斌:
你因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应先进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漯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的理由与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效力相违背,判决结果保护了被申请人应先进已不存在的权利,撤销了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拆迁征用集体土地后,为申请再审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郾国用(2003)第0011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效力应予维持,要求立案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就是审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应斌、应献礼颁发郾国用(2003)第0011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审采信了原告关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的质证理由,并且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的请求,判决撤销正确,终审维持正确。应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应斌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