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00013号
李延军:
你为与漯河市人民政府、李合德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以李合德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合德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漯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颁证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非审理宅基地纠纷,而一、二审均已查明,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