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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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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传明,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县木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路传明,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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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