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00060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波,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集乡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穆某展,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田某丹,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被执行人穆某展、田某丹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未告知被执行人穆某展、田某丹陈述申辩权,依法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庞万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