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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梁园区水利局与李某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准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民,男,汉族。 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准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园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民,男,汉族。

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商)梁水罚决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