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准字第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民,男,汉族。
商丘市梁园区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商)梁水罚决字(2014)第4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袁 媛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