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12号 法人代表郝乾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长青,该局干部。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曾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彦曾是饭店业主证据不足,且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依法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合议笔录 时间:2015年4月8日。 地点:行政庭。 合议人员:姜继亮庞万里娄红霞 书记员:李雪峰 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玉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是否立案,进行合议。 娄红霞: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决定书材料基本齐全,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立案。 庞万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决定书材料基本齐全,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立案。 姜继亮:同意以上意见,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决定书材料基本齐全,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立案。 结果:本案可以立案。 审查报告 一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 被执行人王彦曾。 三申请人的理由和请求。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决定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查意见。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基本齐全,案件处理决定书现已生效,可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