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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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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安,男,汉族。 原告吴某民,男,汉族。 原告吴某云,女,汉族。 原告吴某菊,女,汉族。 原告吴某美,女,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安,男,汉族。

原告吴某民,男,汉族。

原告吴某云,女,汉族。

原告吴某菊,女,汉族。

原告吴某美,女,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该局法制科主任。

第三人吴某民,男,汉族。

第三人张某英,女,汉族。

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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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