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吴某云,女,汉族。 原告吴某菊,女,汉族。 原告吴某美,女,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民权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顺起,该局法制科主任。 第三人吴某民,男,汉族。 第三人张某英,女,汉族。 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诉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安、吴某民、吴某云、吴某菊、吴某美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