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德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裴某权,汉族。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工商处字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交付三千元后下余款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商工商处字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