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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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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裴某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德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裴某权,汉族。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德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裴某权,汉族。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工商处字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交付三千元后下余款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商工商处字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黄清培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