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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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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健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某健,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凤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第三人周某生,男,汉族,退休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某健,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

被告睢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凤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第三人周某生,男,汉族,退休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健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2014年7月1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允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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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