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职务:县长。 第三人周某生,男,汉族,退休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健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7月1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允健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