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执准字第29号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系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军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区人民政府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3)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3)1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胜林
审判员 姜继亮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