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9号 原告秦某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男,系原告秦某兰之子,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秦某兰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兰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