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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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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兰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9号 原告秦某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男,系原告秦某兰之子,汉族。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9号

原告秦某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男,系原告秦某兰之子,汉族。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秦某兰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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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