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贺某,商丘市梁园丰源饭店业主。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丹建设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案处字第1108号案件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姜继亮
审判员 蔡文卿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