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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郭某海、唐某华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郭某海,男,汉族。 原告唐某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某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郭某海,男,汉族。

原告唐某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某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堂,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郭某海、唐某华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明志,被告委托代理人崔鑫武、陈作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海、唐某华诉称:2010年7月19日被告查封、扣押二原告10处房产和本田轿车1辆,原告得知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解除强制手续,故要求依法解除被告对原告10处房产和本田轿车1辆的查封、扣押。

被告商丘市公安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被告对原告10处房产和本田轿车1辆的查封、扣押是刑事强制,不是行政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已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被告对二原告10处房产和本田轿车1辆的查封、扣押不是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所诉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对涉案财产本院已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海、唐某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吕志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