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执字第00013号 法定代表人郝乾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长青,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文兰,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玉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园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宋玉龙是饭店业主证据不足,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依法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执行。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