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明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银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敏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卫敏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