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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周某敏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8号 原告周某敏,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明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银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敏不服被告商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8号

原告周某敏,男,汉族。

被告商丘市园区民政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明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银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卫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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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