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4号
李保兰:
你因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9)豫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将土地调换给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土地转让给海卞莉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行为违法;申请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梁园区政府依法颁证行为合法。要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梁园区政府为你颁发梁国用(2002)字第1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依据法律规定,你不符合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梁园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为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二、梁园区政府将争议地为李保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了海卞莉的合法权益。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一部分(包括本案争议地)置换给周庄居委会,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周庄居委会分别将土地进行处分,梁园区政府为在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周庄居委会处的其他购买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政府部门认可了两者处分土地的行为,同等条件下的海卞莉亦应取得认可。梁园区政府再为李保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侵犯了海卞莉的合法权益。因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