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第324号
杨天贵:
你因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房屋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决第三项及第四项,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你与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铁路土地使用合同,你所使用的土地系铁路用地,如铁路需要,可随时无偿收回。郑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对你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了补偿,本院二审判决又判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对你房屋内的基本生活用品依法进行了补偿,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方面均无不当之处。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