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予 审 查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33号
于连成:
你因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使用证决定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豫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你取得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违法行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驻证(2007)103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驻市国用(2001)0200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至今未依法送达于连成,程序违法;北纬律师事务所与于连成签订的《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协议》是否有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且该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第三人驻马店市司法局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第三人。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本院已于2010年9月6日以豫法行申字第126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于连成的申诉。且本次申诉于连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如果你对本院生效的二审行政判决有异议,请依照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故对于连成的本次申诉不予审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