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第222号
杨发亮:
你因商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申爱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商丘市人民政府为申爱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为申爱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土地,与嘉丰小区所使用的国有土地既无交叉,亦无重合,双方均在经批准的范围之内,故商丘市人民政府将该土地为申爱荣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至于你反映的申爱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解决。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