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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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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诗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第223号 郑州诗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中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一九四九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第223号

郑州诗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中牟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一九四九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行终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本院二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公司通过与河南一九四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方式处分了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中牟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将争议土地变更登记到河南一九四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当。至于你公司提交的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撤销,故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