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4号
关于原告李肖锋诉被告陕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陕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陕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肖爱翔
书记员 黄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