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辖字第26号
关于原告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第三人卢书民行政赔偿一案,该案由洛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作出(2012)洛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后,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为便于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肖爱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