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行 政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4号
杨启堂:
你因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张缺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被撤销,是因颁证单位未提交档案材料所致,不能因颁证单位的过错,损害申诉人的权利。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二审判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起诉的是土地登记行为,由于本案中杨启堂持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1991年5月15日为杨启堂颁发的“郾集建(91)字第05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另案中张缺持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2日为张缺颁发的“郾政宅字第054735号宅基地使用证”,产生了“一地两证”的情况。一审认定颁证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审认定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杨启堂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同时庭审调查中,土地部门处理本案纠纷时调查杨启堂,其承认本案争议土地没有办理土地证的事实,也说明杨启堂持有土地使用证缺乏事实依据,故一、二审判决撤销正确。杨启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杨启堂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