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漯立行申字第9号
你公司为与郾城区沙北办事处小李庄居民委员会、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产颁证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申诉人于2008年9月5日变更名称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变更名称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诉人与该房地产无任何法律关系,第三人主体错误。
本院经复查认为,因原颁证换证程序违法、原颁证换证行为无效导致2002年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换发0000045921号新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原审判决确认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漯河市源汇区字第0000045921号房产证无效并无错误。申诉人称其名称虽为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实际与该案房产无关,但申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原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且即便如申诉人所称申诉人与该案房产无关,则该案判决对申诉人权利即无影响,申诉人自无申诉之必要。综上,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