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00012号
王跃民:
你为与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漯河分行劳动仲裁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7号行政裁定,以原审完全违背了最高法2009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式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使用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是由于王跃民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引起的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也无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