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00015号
臧二明:
你为与舞阳县舞泉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四组、舞阳县舞泉镇东大街六组、臧广平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舞泉政(2009)第13号处理决定对臧二明宅基地使用现状的表述清楚,明确了南北两端的具体宽度尺寸,关于宅基地南、北两端的起始点及东西综合宽度的表述能够确定臧二明使用宅基地的四至情况,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本案历经数年之久,经镇政府和法院多次处理和协调,二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未能提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