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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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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社、和喜云(讯)与漯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位力、王松臣房产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00004号 刘玉社、和喜云(讯): 你们为与漯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位力、王松臣房产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0)漯立申字第00004号

刘玉社、和喜云(讯):

你们为与漯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位力、王松臣房产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2010年1月28日的询问笔录显示,刘玉社、和喜云(讯)均在行政再审申请书上签名,并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签名认可其真实性。行政再审申请书上和喜云(讯)的情况为:和喜讯,女,1966年8月13日生,系申请人刘玉社长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和喜讯,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一案卷宗正卷第86页刘玉社、和喜云(讯)一方提供的漯河市公安局孟庙派出所户籍证明显示“和喜讯”曾用名“和喜云”,“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作废”。刘玉社、和喜云(讯)单方申请再审提供的材料就自相矛盾,本院对于申请再审人和喜云(讯)的身份无从查起。本案原审时,刘玉社长女和喜云(讯)、次女刘喜讯(程位力之妻)均主张对“和喜讯”享有姓名专属权,且均提供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致使原审无法予以确认。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判决并无不当,同时刘玉社、和喜云(讯)申请再审并无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刘玉社、和喜云(讯)的再审申请。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