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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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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金发顺食品厂与郾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殷翠芝工伤认定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3号 郾城区金发顺食品厂: 你厂为与郾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殷翠芝工伤认定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2008年9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3号

城区金发食品厂

你厂为与郾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殷翠芝工伤认定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2008年9月12日上午殷翠芝所在的包装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申请再审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殷翠芝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伤认定通知书》显示受理时间在受伤之前,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11月6日郾城区安监局对高淑华、李顺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二人关于殷翠芝受伤的时间、地点、救治经过的陈述,与殷翠芝的陈述及郾城区人劳局的调查相互一致,原一审庭审中李顺平也对殷翠芝受伤的时间、地点作出过相同的确认,再审申请称有证据证实殷翠芝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没有事实依据。郾城区人劳社保局称《工伤认定通知书》受理时间2008年元月15日为笔误,应为2009年元月15日,该解释与工伤认定案卷中其他多个时间显示相符,也与现实中每个年份刚进入元月容易将年份习惯性误写为上个年份的情况相符,属于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工伤鉴定结论的形成。你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