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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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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腾与刘文占、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10号 刘腾: 你为与刘文占、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申请理由为:漯河市人民政府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1)漯立行申字第10号

刘腾

你为与刘文占、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漯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申请理由为:漯河市人民政府向你颁发漯集用(2008)第30009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刘文占无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处1.1米土地使用权被你所占。被申请人刘文占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应在农村有宅基地,被申请人与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经复查认为,刘文占虽然买了一个城市户口,但并没有使用,其农业户口没有迁出,在村里至今还有4.88亩承包责任田,每年都享受政府种粮补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农转非,其仍是沱沟村村民。刘文占的宅基地与你的宅基地东西相邻,刘文占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文占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一、二审两次到现场实地勘验,足以证明漯河市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东邻记载错误并侵占了刘文占宅基约1.1米,原审判决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