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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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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舞阳县舞泉镇中心街三组与舞阳县人民政府、高英岐土地行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2)漯立行申字第11号 舞阳县舞泉镇中心街三组: 你村民组为与舞阳县人民政府、高英岐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975年原土地调整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2)漯立行申字第11号

舞阳县舞泉镇中心街三组:

你村民组为与舞阳县人民政府、高英岐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975年原土地调整协议被许昌地区中级法院撤销,该宗土地自然归还三组。2010年舞阳县政府为高英岐颁发舞集用(2010)第320号土地使用证,未征求土地所有权人中心街三组的同意。申请再审人不存在将争议宗地多次处分给高英岐家的事实。(2012)漯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虽是本案诉争土地的原所有人,但自1976年起已对该宗土地多次作出实体处分,围绕该宗土地虽历经反复多次纷争,但一直是在高文瑞、高英岐家庭内部之间发生,历经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处理,其间申请再审人并未提出高家成员对该宗土地均不享有使用权,且申请再审人原任组长杨德立还经手向土地部门申报为高英岐办理了舞国用(1998)字04058号土地使用证。故原审裁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已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综上,你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希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